安陆新闻网消息 6月9日,当原告范某从安陆法院巡店法庭法官手中接过4800元赔偿款时,非常激动地说:“太感谢了,你们真是为民做主的好法官,我一定要给你们送锦旗。”承办法官婉言谢绝了范某的好意,微笑着说:“这是我们应该做的。”至此,一起因狼狗伤人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调处,并全部履行完毕。
2010年12月1日上午,70余岁的范某前安陆市金泉寺李白纪念馆,路过被告周某的养鸡场时,被被告周某饲养的狼狗咬伤左小腿。被告周某当即带原告到安陆市防疫站,并将原告送到安陆市粮机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范某多次找周某协商赔偿事宜,而周某仅承担狂犬疫苗注射费及住院费共计2382元,对其它部分不予赔偿。3月14日,范某一纸诉状将周某诉至安陆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周某赔偿各项损失14684.41元。
庭审后,承办法官主动听取原、被告意见,并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法官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细致入微的调解,终于说服双方作出重大让步,范某愿降低赔偿标准。周某则表示愿意再赔偿一部分。
6月7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法官主持了调解,通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合理引导,在不到1小时时间内,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周某除承担狂犬疫苗注射费及住院费共计2382元外,另一次性赔付范某4800元,其余损失则由范某自行承担。调解协议达成后,周某按时将赔偿款交到巡店法庭。
这个案件的成功调解赢得了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高度赞扬和一致好评,充分体现了巡店法庭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合法、合理、和谐”的办案原则,提高了法庭的公信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