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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还钱 姜玉斌不服上诉
孝感日报 2011-1-15
本报讯  本报先后于2010年12月2日刊登了《我没拿到贷款的钱,却要还钱,怎么办?》一文及其追踪报道《多方说法不一  期待法院判决》后,上月,安陆市人民法院对安陆信用社起诉姜玉斌要求其还款的案件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玉斌与安陆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后,安陆信用社将24万元汇入了姜玉斌的账户,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借款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姜玉斌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偿还本金及其利息的义务。24万元的借款,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法院认为,姜玉斌在安陆信用社申请贷款,与安陆信用社签订贷款抵押担保合同时,合同上有姜玉斌的签名和捺印,而姜玉斌爱人“李少华”的签名经鉴定非本人所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少华不是共同借款人,抵押无效,该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认定无效。

法院判决,姜玉斌偿还24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对此判决,姜玉斌认为,自己没拿到贷款的钱,却要还钱,法院应综合考虑米建明“违规”取款的行为进行判决。目前姜玉斌已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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