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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助失足少年回归 |
安陆政府网 2011-7-24 |
7月11日,市法律援助中心和社区矫正办工作人员来到南城失足少年董某家,关心其生活学习情况和思想状况,勉励其好好学习。 2010年5月25日上午,未成年人董某被李某、黄某伙同到烟店镇街上,对刚从陨水餐馆走出的周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损伤程度属轻伤(重型)。2011年5月4日,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人民法院指定,指派律师为董某提供辩护。援助律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加之被告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给付了人身伤害赔偿,取得了对方谅解。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法院判决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董某可以继续在学校读书。 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延伸法律援助的辐射功能,综合失足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其作案的主观、客观原因,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未成年人家中进行心理疏导,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嫌疑人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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