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9月10日,当原告方某在安陆法院民一庭领到13.8万元赔偿款时,拉住法官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法院,谢谢法官为我伸张了正义,调解了我与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4年4月30日,原告方某到被告某医院行避孕环取出术,取环失败后,原告方某因腹部胀痛,当日在被告处住院,后因病情加重而转入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两次,诊断为:盆腔积液、肠穿孔、陈旧性子宫穿孔、右侧卵巢畸胎瘤、广泛盆腹腔粘连、肠粘连,共住院70天。原告方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某医院垫付,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15500元。去年12月18日,经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方某因上述疾病、手术已构成九级伤残。医疗损害纠纷发生后,被告某医院认为方某构成九级伤残与院方无关,拒绝赔偿。今年5月底,方某一张诉状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医院赔偿其因医疗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失19026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法官耐心做原、被的思想工作,被告放弃了重新做法医司法鉴定的想法,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方某同意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其因医疗损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138000元(不含已垫付款),放弃其它请求,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