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陆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专题文件,标志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正式实施。 今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要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我市结合本市实际,认真研究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问题,多次将市民政局拟定的《安陆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草案)》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和论证,历时三个月时间,该文件正式出台实施。 《意见》明确了五类人员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一是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和城乡孤儿),二是城乡低保对象,三是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四是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五是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对象。以上对象因患疾病住院治疗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和民政基本医疗救助等报销赔付救助后,家庭难以承担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实行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越多,救助金额越高。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救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其它特困对象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该《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韩伟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