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新闻网消息 日前,安陆市法院城区法庭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丁某向原告金某借款11万(原是夫妻关系),法庭从找准法律依据入手,深化细致做当事人工作,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圆满地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丁某是一名转业军人,婚姻存续期间,金某跟随丁某随军生活,2009年丁某向金某出具了“今借到金某11万元个人婚前财产”的借条,201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金某遂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11万元借款。案件受理后,合议庭分析到这是一起婚内借贷案件,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且11万元在安陆当地也不是一笔小数字,裁判不好将会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法庭从找准法律依据入手,对于夫妻双方能否成为自然人民间借贷主体这一疑难问题,相关资料上说法不一。法庭经过多次查阅资料,翻阅相关案例认为,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虽然能够认定夫妻双方能够成为民间自然人借贷主体,但对于原、被告双方可能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依法判决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等问题,合议庭还是多次将当事人传唤到法庭分别作工作,并到金某所在地府城办事处金台村请当地组织协助,最终达成被告丁某向原告金某还借款5万元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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