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湖北9月22日电(通讯员安剑 李爱萍)为大力推进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力度,全面提升审查逮捕工作执法公信力,9月1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台了《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审查的办法(试行)》,在深化检务公开,彰显司法民主,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改革创新审查逮捕工作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该院新制定的《办法》,共4章13条,对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审查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听证参加人员及程序进行了明文规范:一是明确公开听证审查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公开听证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对符合特定情形的案件,组织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相关人员到场,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工作机制。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公开案情不至于影响侦查,对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争议较大的案件、拟作不捕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公开听证审查”。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听证。二是明确公开听证审查的参加人员。公开听证审查活动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主持人由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或部门负责人担任。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均可参与其中。必要时,还可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人民监督员参加。三是明确公开听证审查的程序。对于拟进行公开听证审查的案件,由承办人填写《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听证会上,先由侦查人员对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的案件事实、逮捕必要性做出说明并提供证据;然后,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受邀人员三方依次就案件事实和逮捕必要性发表意见、阐述理由或提供证据;再次,参与听证各方就有关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辩论;最后,各方总结己方观点,核实笔录并签字。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办法》试行后,该院在9月上旬对两起拟不捕的交通肇事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办案人员、相关当事人意见基础上,对案件证据采纳、相关刑法条文解释等进行释法说理,使与会警方办案人员、相关当事人对该院作出的不捕决定无异议的接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